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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3-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为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耕地。

第四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定期开展评估。

第五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省财政厅负责农田建设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对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中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进行审核,配合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年度任务清单,组织农田建设资金绩效评价。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负责拨付农田建设预算支出资金,组织农田建设资金绩效评价。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编制农田建设规划,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田建设工作,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田建设项目申报、评审、实施和竣工验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财力情况适当安排必要的资金投入农田建设和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坚持差别化分担,省级对贫困地区承担更多支出责任。鼓励经济发达市、县(市、区)在中央和省级补助基础上,兼顾本级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要求,筹集投入更多资金,提高项目建设水平。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保护区。农田建设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小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持用于高标准农田、农田水利建设。

第八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土地平整;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措施;

(四)田间机耕道;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九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标费、工程监理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一)项目前期工作费: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初步设计编制等费用,按不高于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1.5%据实列支。

(二)工程监理费:按不高于被监理工程财政投入资金的1%据实列支。

(三)项目管理费:按县(市、区)年度农田建设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据实列支,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主要用于农田建设项目评审、项目区实地考察、检查验收、工程实施监管、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管理方面的支出。

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不得提取项目管理费,可由设区市一般公共预算安排。

第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投资概算编制应考虑原材料等价格波动因素,确定合理定额,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鼓励采取投资补助、贴息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鼓励项目受益对象和农村集体筹资投劳进行投入。

农田建设项目可以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先建后补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  分配和下达

第十二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基础资源因素、工作成效因素和其他因素,其中基础资源因素权重占70%、工作成效权重因素占20%,其他因素权重占10%。基础资源因素包括农田建设任务因素,权重占45%;耕地面积因素,权重占10%;粮食产量因素,权重占10%;水资源节约因素,权重占5%。工作成效因素主要包括综合绩效评价、管理工作质量考评等考核结果。其他因素主要包括脱贫攻坚任务、市县投入积极性等特定农业农村发展战略要求。

第十三条  设区市财政部门接到下达的中央和省级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后,商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正式将预算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财政部门。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通过省财政厅下达市县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凡涉及到贫困县的,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在分配时原则上应单独核定相关贫困县额度,下达资金时单列贫困县数额。设区市对上级已明确到具体贫困县的,应按照确定数额分配下达。

第十五条  农田建设财政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和账务处理,确保会计资料完整、规范。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任务清单。

市县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要求,统筹不同渠道的农业资金用于农田建设。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当年度招标采购节余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原则上继续用于农田项目建设,经所在地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变更项目计划,增加建设内容。

结转结余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出内容,督促检查建设任务(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分别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科学设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绩效目标指标。绩效目标应包括产出、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

要建立预算执行绩效监控和支出进度监控“双监控”机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要对照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对绩效目标未完成的要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将评价结果报送省财政厅,作为改进预算管理、优化调整支出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试点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冀发〔2015〕2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具体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期满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将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全省农田建设需要做相应调整。